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的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至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壹方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未預交的,不得申請。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自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鑒定費。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導致爭議案件不能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如果沒有提前支付,申請將不被允許。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