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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被別人收養嗎?

孩子可以被別人收養。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有特殊困難的,可以將14周歲以下的子女送養。如果是收養給三代以內的同輩親戚,限制就更少了,也是到民政局登記收養。但要看孩子的意願。孩子壹旦被他人收養,與原父母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5.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必須是自願的。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對收養保密的,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6.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已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7.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兒童可以被親屬收養,具體如下: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自願達成收養協議,且子女願意被收養的,可以達成收養關系;

2.如果是遠親,養子不能14周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法撫養子女的;

3.收養人不能生育。如果單身男性收養女孩,雙方年齡差需要達到40歲;

4.收養關系壹旦成立,撫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

綜上所述,孩子可以被別人收養。收養和領養不壹樣。如果想收養孩子,需要辦理收養的相關手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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