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期限,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決定。
擴展數據
城市區域噪聲汙染標準
壹、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地區。農村生活區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第二,標準值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0級50分貝40分貝
1級55分貝45分貝
2級60分貝50分貝
3級65分貝55分貝
類別4: 70分貝和55分貝
第三,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1級和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比0類嚴格5 dB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級和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級和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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