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
即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知識擴展:
根據憲法是否有統壹的法典形式進行分類。這種法律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存在了。前者指法典化的憲法,後者指非法法典化的憲法,主要由單壹的法律和習慣構成。因為不成文的憲法是“自然生長”的憲法。
它還包含書面法律文件。因此,壹些法學家認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的區別是不科學的,並將這種分類準確地歸為“法典化憲法”和“非法法典化憲法”。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的典型,不成文憲法是英國憲法的典型。
從憲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簡單與復雜來分類。典型的仍然是美國憲法和英國憲法。凡是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嚴格復雜的憲法,都被稱為剛性憲法;凡是與普通法具有同等效力,後法優於前法,修改程序與普通法相同的憲法,稱為柔性憲法。
傳統的憲法分類方法從形式上或從某壹方面說明了各種憲法的異同,因此這種方法仍具有壹定的學術價值,並為歷史憲法著作所接受。
20世紀無產階級憲法出現後,馬克思主義立憲者根據國家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性不同,將憲法分為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兩大類。這種分類方法揭示了體質的本質屬性,因此是壹種科學的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