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原則上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應該註意的是: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與本案管轄權不同。此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管轄權采取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實際采取了財產保全。這是壹項特別規定。
(2)申請人不僅可以向采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有選擇權。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時,被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對無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爭議標的物的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不能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而對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發訴訟的,由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