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提出申請,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第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貨幣給付效力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