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流程是:
1.申請: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向法院申請之前,需要準備相應的材料,比如保全申請、原被告身份證明、保全擔保——這個要由相應的擔保機構出具,也可以通過壹箭保險平臺申請保全擔保。)法院受理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定保全解除。
2.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是現金、房地產或車輛。提交保函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應簽字蓋章法院確認擔保意見,並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解散: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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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爭議標的物或者在判決生效後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確保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當的財產保全措施,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比如凍結當事人的全部銀行存款,超出了申請人請求的範圍,就會限制對方的經營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於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壹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範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財產保全在司法實踐中相當普遍。當事人提起訴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保全自己的財產,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具體情況下,他可以聘請律師從法律上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