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托管人有什麽權利?
在宣布失蹤的判決書中,法院為失蹤人指定了財產托管人。按照有利於管理失蹤人員的財產確定財產托管人。財產代管人在涉及失蹤人的訴訟中直接作為原告或被告出庭,而不是作為失蹤人的代理人。財產托管人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失蹤人員的財產不受侵犯。財產代管人必須認真履行代管義務,管理好失蹤人的財產,正確行使代管權。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變失蹤人財產容易變質的價格,挽救價格;防止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壞失蹤人員的財產;對於侵害失蹤人財產的行為,監護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2.有義務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依法應當支付的費用。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因代管財產而產生的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管理費等必要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權人請求失蹤人清償債務、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請求監護人。托管人拒絕支付的,可以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指定財產保管人
終結“以罰代管”
1.被指定監護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2.如果指定監護人不服起訴,法院會做出維持或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
3.失蹤人的財產保管人違法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申請變更托管人的,變更申訴按特別程序另行處理(言外之意是按普通程序追究責任,變更托管人按特別程序)。
三、財產托管再審事項
再審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起再審的途徑有: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地方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指令。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必須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指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 *財產托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四條* * *財產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保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保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