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雖然沒有結婚,但不影響父母子女關系。男方或女方撫養孩子,另壹方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於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父母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生活:(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母親發生生活糾紛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離婚後,對於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並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審理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義務人先行支付贍養費,以保障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子女的生活。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支付贍養費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從被執行人工資中扣繳贍養費等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