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如何算分居:分居必須有——感情不和,分居,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沒有住在壹起,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因為工作地點的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壹個在北京工作,壹個在上海工作,現在壹方提出離婚,聲稱已經分居兩年。因為工作場所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其構成婚姻法中的分居。夫妻常年異地居住是否合法分居?很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是否屬於法定分居。當然不壹定是合法同居。法定分居的標誌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性生活中不同居,互不履行義務。同居不履行義務不算法定分居嗎?如果住同壹套房,不睡同壹張床,但感情不和諧,不履行夫妻間的相互義務,是否屬於法定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很難在開庭時認定同居。比如壹旦壹方否認分床睡,另壹方又不能證明分床睡或者沒有性生活的事實,就不認定為分居。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以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信件、電子郵件等。雙方交換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也可以用證人,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由於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壹方有利害關系,而分居又是夫妻“私事”,單壹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證據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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