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律師的具體分工如下:
1,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
2.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
3.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
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此外,律師還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壹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章程;
(三)律師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
(4)住所證明;
(5)資產證明。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無法維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三)決定自行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註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