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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管理辦法

校外培訓的管理辦法如下:

1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有效防控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校外培訓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2.總則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含中小學生)進行道德品質、身體素養、文化素養、社會實踐等方面的校外培訓活動。,其設置以非營利性教育法人實體為基礎。

3、對普通高中學生學科培訓機構的監管參照本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相關責任,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4、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審批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辦學方向和宗旨;辦學資金來源合法、充足;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5.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校舍、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有明確的學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6.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辦學宗旨、規模、類別、課程設置、收費項目和標準;資產及權屬證明材料,屬於租賃性質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

7、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其他證明材料;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的校舍、設施、教學儀器設備清單及相關產權證明材料;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查詢結果。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進壹步細化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不得出臺超出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附加限制性措施。

9.境外上市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設立學科獨立法人校外培訓機構的申請。確需將許可的校外培訓機構轉為非營利性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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