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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是好事還是壞事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的優點:清算是壹個法律程序,當壹個社團被註銷時,必須進行清算。從公司到家庭作坊,都會有創造、發展、輝煌、衰落、破產甚至倒閉,這是事物的必然規律。公司關閉或破產,即公司退出市場,是壹個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不是主動退出,而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動被動退出市場,有壹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從而失去了經營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在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所致,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公司股東在解散公司時應及時進行全面合理的清算,以免給自己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公司清算的意義在於,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消亡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重要性不僅在於保護股東的權益,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缺點:1,缺乏獨立性和中立性。由於清算組成員主要由政府機關和金融部門組成,破產程序中自然要考慮金融機構的員工安置、社會穩定和資產保護等問題,難免受到行政機關的幹預,難以保持獨立性和中立性。

2.專業性無法保證。由於法律對清算組成員的專業素質沒有要求,清算組成員通常是非專業人士,缺乏與破產清算事務所打交道所需的法律、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

3.缺乏專業素養。由於來自行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的清算組成員經常參加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時間和精力都用在清算事務上,因此工作效率低,拖延了破產進程,增加了破產成本。

4.缺乏責任感。因為清算組由不同機構、部門的人員臨時組成,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清算組成員所屬的機構、部門只負責派出人員,不對其人員在辦理破產清算事務中的行為後果負責。而且壹旦破產程序結束,清算組就解散了,也就沒有承擔責任的主體了。鑒於上述原因,破產法保留清算組作為管理人的規定受到各方詬病也不無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整體或部分出售。企業以不同價格出售時,可以分別以不同價格出售其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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