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2.第108條第壹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3.第109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1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除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登記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可以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前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3.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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