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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反壟斷行為是什麽?

反壟斷的四種壟斷行為是:

(壹)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什麽是反壟斷?

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當壹家公司的營銷表現出壟斷或壟斷趨勢時,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幹預的壹種手段。19世紀末,世界經濟發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成為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都采取嚴格的立法來規制反壟斷。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也承擔了反壟斷的責任。2011165438年10月,國家發改委就寬帶接入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如果事實屬實,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可能被罰款數億至數十億元。

反壟斷措施

反壟斷政策措施主要從幹預市場結構和幹預企業行為兩個方面進行。

1,政府幹預市場結構的措施

因為導致市場壟斷的主要因素是銷售商集中、產品差異化和進入壁壘。因此,政府幹預市場結構、抑制壟斷劣勢的相應措施是:

(1)降低賣方集中度或停止集中度的提高。

(2)降低進入門檻或阻止其上升。

(3)降低產品差異化程度。

2、政府對企業行為的幹預措施

在國外,抑制壟斷比較常用的手段是幹預市場行為。政府幹預企業行為的內容包括:幹預企業定價模式;對企業非價格競爭的幹預程度;反對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等。具體而言,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礙正常交易的合同和串通。

(2)禁止歧視不同的銷售對象。

(三)禁止簽訂排他性交易協議。

(四)禁止以降價傾銷的方式爭奪市場、打壓競爭對手。

(五)禁止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和欺詐行為壟斷市場。

(6)禁止企圖壟斷工會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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