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要求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但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具有有效進行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簽署公司章程、繳納出資等法律行為的完全行為能力。
(2)法人股東應該是能夠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目前禁止各類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因此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如中央匯金公司,成立於5438年6月+2003年2月,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義務。關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雖然國務院1998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有所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發布的《關於爭議企業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有所放寬,其第六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企業,此外,我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者投資其他行業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作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導致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防止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減少,以及可能出現的上市公司操縱公司股價的現象,各國公司法壹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其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避免被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中出現身份重疊,從而危及公司利益,《關於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作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也符合《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競爭的立法精神。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方便公司設立責任和對公司管理層的參與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