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園暴力的投訴如下:
1,校園暴力可以直接向學校投訴;
2.校園暴力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3.校園暴力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地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壹旦發現學生受到欺淩和暴力,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報。對於嚴重的欺淩和暴力行為,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介入。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校園暴力事件越來越多的原因;
1.整體來說,現在的孩子都是獨生子女,在自我比較、集體意識、尊重他人方面幾乎是低人壹等。
2,不良社會文化的影響,比如電影《蠱惑小孩》系列,暴力電子遊戲等等。
3.有些家庭因為生活壓力大,沒有時間管教孩子,放任自流。他們有錢沒時間管,窮人如打工沒時間管。
4.學校不敢管。現在的孩子有壹種看不起老師的傾向,認為老師很差很無能,根本不把老師當回事。學校怕出事,管理層往往畏首畏尾。
5.上級教育部門沒有給學校足夠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