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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貸監管細則有哪些?

法理分析:(1)十二禁清單增加為十三禁。

禁止行為由原征求意見稿的12條增加到13條。其中“禁止非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添加禁止的行為。

(二)確定最高貸款額度。

(三)確定p2p資金的銀行存管制度

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p2p網貸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確認《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監管意見)》相關原則。

(四)p2p監管要落實“雙重責任”原則。

《網貸管理暫行辦法》劃分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實行“雙責”原則,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進行監管,並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五)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對出借人實行出借人分類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而非許可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許可管理制度,以事中事後管理監管代替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意為“寬進嚴出”。是對之前業內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定。

(7)正在頒布三項配套準則。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表示,銀監會正在抓緊制定和發布《辦法》的配套制度。

(8) 12個月過渡期

《辦法》稱,為減少《辦法》頒布後對行業的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在此期間“網貸”機構進行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達到規範健康發展的目的。

(9)明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履行網貸行業自律組織職能”。

(十)校園網貸“停、遷、整、教、引”五字方針的落實。

對於校園網貸,經過調研,銀監會將采取“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針。

法律依據:銀監會、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教育部等通知。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1。加大校園網貸業務整治力度。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開展校園網貸業務,並根據校園網貸業務特點突出以下“四不”:

壹是禁止向已滿18周歲的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在對年滿18周歲的大學生進行資格審查時,需要確認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獲取第二還款來源(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的書面擔保材料。)認同其借款行為並願意代為還款,通過電話等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的真實性;

二、不得使用歧視性、欺騙性的語言或其他手段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推廣,不得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誤導大學生借款人;

3.不得在互聯網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宣傳、推廣項目或產品;

4.不得以收取各種費用、滯納金、服務費、催款等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不得以非法催收等方式脅迫借款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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