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的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等印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登記表後才能蓋章。同時,應將打印文件的副本提交辦公室存檔。
2.使用公章時,必須建立印章登記制度,審批程序必須嚴格。辦公室有權拒絕印制不符合規定和未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和合同。
3.禁止填寫空白合同、協議、證明、介紹信。因特殊工作確需發放時,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工作結束後,妳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簽發手續的目的。
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公司造成壹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5.每年年底,公章經理負責將公章使用登記表復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綜上所述,公司的印章是不能借給別人的。公章代表公司的行為。如果他人使用公章簽署任何文件,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印章發放機關應當規範和加強印章發放管理,嚴格辦理手續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印章。
第二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印章使用管理,嚴格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