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向其戶籍或經營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及推薦書》壹式三份(社保所壹份,經辦銀行壹份,擔保機構壹份),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退伍)軍人自謀職業證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創業培訓證書》或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創業培訓證書及復印件,經創業培訓機構批準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5.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個人合夥創辦的小企業,應向註冊地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壹式三份(縣勞動保障部門壹份,擔保機構壹份,經辦銀行壹份),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是創辦人、合夥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主創業證》、《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4.加蓋企業公章的章程和合夥協議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貸款卡及密碼復印件(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八、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
九、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
十、企業概況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Xi。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十二、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已用於項目運作的資金不低於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良好,具有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體工商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