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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範

1?應用領域

1.1?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

1.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和協議轉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範執行。

2?引用的標準和文件

下列標準和文件中包含的條款通過引用構成本規範的條款。

本規範發布時,顯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標準和文件都將被修訂,使用本規範的各方應使用下列標準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8508-2001?城市土地估價條例

郭圖資發[2006 54 38+0]255號?國家土地分類

《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4]232號)

3?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654 38+05號)

(8)《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令號國土資源部21)

4?總計?規則

4.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涵

本規範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誠信原則。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方案公布後同壹宗地只有壹個意向使用者;

(二)原劃撥或者租賃土地的使用者申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決定、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未明確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三)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轉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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