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助他人犯罪屬於協助犯罪;
2.幫助犯是“正犯”和“實行犯”的對稱。是指在同壹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但為行為人提供幫助,為犯罪提供便利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3.對於幫助犯,應當根據他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在共犯中起輔助作用的,以從犯論處。受脅迫幫助,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以受脅迫的從犯論處。這種共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事先合謀並承諾事後藏匿罪犯、消除犯罪痕跡和藏匿贓物以幫助犯罪。
4.我國刑法對其處罰采取“簡化主義”原則,沒有必要與主犯相提並論。
* * *犯罪共犯的成立條件
應滿足以下條件:
1.客觀上肯定存在幫助犯罪的行為。即在犯罪前或犯罪過程中給予他人有利的幫助,使他人順利完成犯罪;
2.主觀上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主觀上的過失不構成幫助犯;
3、必須有* * *聯系犯罪的意思。如事先串通,認可或“默許”行為,或事後通過參與分享贓物來認可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協助他人犯罪屬於幫助犯罪分子。幫助犯是“主犯”和“實行犯”的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