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除按有關法律進行審判外,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罰:
1,在校學生,被學校開除;
2.公職人員應當開除,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開除;
公務員被開除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再與所在單位和其他公務員發生公務關系,不再履行公務員職責,不再享有公務員權利;有公務員身份的人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金。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享受公務員的壹切權利,因此不享受養老待遇,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3、私企員工,企業應對。
此外,對刑事犯罪的主要處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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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5)學位論文和發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或者代寫、買賣學位論文的;
(六)違反本條例和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