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受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下列合同,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締結;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它被視為可撤銷合同,因為:
1,能夠充分尊重被騙方的意願,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自願原則。誠然,欺詐是壹種違法行為,但因為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外人往往難以判斷。如果被騙者不自稱被騙,法院和仲裁機關往往很難積極介入;
2.雖然有些欺詐行為可能會給受騙人造成損失,但損失可能是輕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認為合同對自己有利,願意接受合同。比如,受害人要取得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只能依據有效合同,請求詐騙人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其締約目的才能實現。如果合同被宣布無效,受害人不能提出這樣的請求;
3.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在很多情況下,判令欺詐者承擔違約責任比判令欺詐者承擔合同無效後的責任更有利於受害人。比如違約責任的形式有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責任等。損失補償還可以包括約定的損失補償和預期利益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