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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應遵循哪些原則?

攜帶國家秘密出國應當堅持工作需要、規範審批、嚴格管理的原則。

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隨著“壹帶壹路”倡議的實施,我國對外交流合作的形式、方式和領域不斷拓展,與海外各國的政治經濟交流、科技文化交流日益頻繁。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攜帶、傳遞國家秘密出國的情況逐漸增多,亟待改進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第壹,要堅持工作需要原則。與國內安全環境相比,國家秘密載體在境外的攜帶、使用和保管存在諸多不可控因素,泄密風險較大,壹旦泄密很難采取補救措施。因此,機關、單位在國內外之間傳遞國家秘密信息,應當主要采用密碼電報等方式。,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盡量避免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情況,最大限度降低泄密風險。個人運輸方式存在嚴重的泄密風險,難以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性和可控性。根據各國出入境法的壹般規定,非外交人員出入境要接受海關等執法部門的檢查。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入境的非外交人員不享有國際法規定的豁免和保護權利。無論是隨身攜帶還是隨意托運,都有可能失去對國家秘密載體的控制,造成國家秘密泄露。

二是嚴格規範審批。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審批雖屬內部管理事項,但事關國家秘密安全,機關單位必須慎重對待,嚴格報批;有關主管部門也要嚴格履行審查職責,認真研究作為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必要性、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和擬采取的保密措施,權衡利弊、綜合考慮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是全面落實管理要求。《規定》除了規範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審批程序外,還對國家秘密載體在境外的存放、攜帶、使用和銷毀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機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要求采取相應的保密管理措施,認真落實各環節的保密管理責任,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外交信使具有可靠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傳遞國家秘密出入國境的主要渠道。其安全性和保密性主要體現在外交使者在國際法中具有公認的地位,不可侵犯。通過接受國或第三國海關時,免檢,攜帶的外交郵袋不能開拆或扣留。目前,世界主要國家通過外交信使渠道將國家機密送進送出國境是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涉密載體的保密管理應當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涉密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機關、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密機關、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上級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下級機關和單位執行本規定。

涉密機關、單位的保密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機關、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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