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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獵頭簽了offer還能不去嗎?

確認報價後就不用去了。

Offer的意思是“邀請函”,相當於通知。壹般情況下,如果妳面試通過,被確認錄用,對方HR會給妳發offer。壹般的要約並不代表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說妳在收到要約的時候並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妳還是自由的,不報也不用承擔任何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我得到了offer,我能不去嗎?

壹般的要約並不代表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說妳在收到要約的時候並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妳還是自由的,不報也不用承擔任何法律風險。

如果妳已經在郵件中同意了這份工作,這也表明妳同意加入這份工作。嚴格來說,這是壹個協議。如果不向公司報到,可以算作違約。但是,如果對方發給妳的offer沒有明確寫明接受offer後如果不去的後果,那也沒關系,因為沒有依據。如果要約裏明確寫了回復這封郵件,妳不去上班,妳需要承擔什麽責任,也就是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楚,妳不去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接受要約不算違約?

接受要約並不違反合同。要約雖然是非正式合同,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意義上,要約的意思是“要約”,“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只要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妳不去還是要付違約金的。大多數情況下,大家拿到offer後都有悔過,沒有被追究責任。那是因為用人單位放棄了追責或者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雙方達成了協議,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和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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