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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實施的時間

新安全生產法實施時間2021 9月1。

《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於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 *三次修改: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於2004年8月314日第二次修訂,施行日期為2014、12、1;根據1年6月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施行日期為1年9月。

《安全生產法》的內容:

1.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安全工作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綜上所述,立法的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

第二

適用範圍和調整事項安全生產法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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