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登記等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但應單獨立卷保管,直至未了事項終結。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辦理調動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和調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
8、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9、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任用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
10,會計法42-45
11.會計崗位可以由壹人擔任,也可以壹人多崗或多崗。
1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13.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舉報;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