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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對確定絕密國家秘密有什麽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國家大事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秘密級國家秘密是壹般國家秘密,泄露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5.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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