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企業財產和法人私有財產有什麽區別?

企業財產和法人私有財產有什麽區別?

在我國,公司是法人,問題中的“法人”應該是指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股東,也可能是董的董事,甚至根本不參與事務,所以是“重中之重”。

無論如何,作為“法人”的公司之所以是“法人”,是為了區分公司和股東個人的財產。所以在公司正常運作下,兩者沒有直接聯系,但在公司被架空的情況下,人格被否定。

法律分析

“法人”強調公司的虛構性,實際上是指各種公司,法律以公司為主體,所以公司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承擔股東的債務。所以,如果公司財務確實保持獨立,那麽法定代表人的財產也會受到保護,不會因為公司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承擔其他相應的責任。比如,作為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負有公司法上的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因履行職務造成損失,需要承擔內部責任。

擴展:對於股東而言,公司被起訴後可能面臨的責任:

(1)出資責任:公司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已足額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未支付本息範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濫用職權的責任: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特別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益的,應當予以賠償;

③清算責任:公司破產,股東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進行清算;公司達不到要求或者逾期不辦的,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壹條* * *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 上一篇:工作室怎麽註冊?
  • 下一篇: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