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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可以自行撤銷嗎?

行政行為可以撤銷。

行政機關自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的撤銷需要符合以下條件: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為有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缺少任何這些要素的行政行為是可以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行政策和相關的公序良俗。

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是:

1.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存在缺陷。合法的行政行為有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任何缺少上述壹個或多個要素的行政行為都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不當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有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的法定程序和撤銷條件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行為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以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定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撤銷條件包括行政行為違法、事實變更或者行政裁量錯誤。了解和遵守這些程序和條件,對行政機關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義,可以保證行政決策的公平公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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