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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法律解析: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當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咨詢、信訪和投訴。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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