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應當向消防隊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依法取得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法律文件;
(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平面圖、現場平面布置圖;
(四)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定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申請不需要進行消防竣工驗收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場所室內裝修防火設計施工圖》;
(二)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3)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提交的材料應按照A4紙規格打印、復印或裝訂,其中營業執照、法律文書、資質證書、合格證、證明文件均為復印件,由申請人簽字並註明日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人員現場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
除申報單外的所有原附材料均復制到光盤中。(要求:JPG/600*800)
2.處理流程:
(1)應用
(1)提交方式
青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消防窗口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二)獲取憑證
經審查,對材料齊全、填寫正確、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受理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材料名稱、單位名稱、接收時間、單位地址、申請人姓名。如果申請人在窗口提交申請,受理憑證將立即由申請人領取。
(2)接受
(1)材料修正
由窗口受理的,申請人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場告知申請人補正,並給予協助。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通知書,載明補正材料的內容、補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補正的退回部件的規定。
(2)獲取承兌(拒收)憑證
(1)經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經辦人員登錄消防監督管理系統生成消防安全檢查驗收合格證,然後打印。
(2)經審核不符合驗收條件的,作出人員不同意投入使用、經營的決定,決定內容應包括不驗收的理由、法律救濟等。
憑證的獲取方式與補充資料相同。
(3)處理流程查詢
電話號碼:0536-3853191。
(四)取得批準決定。
(1)獲取方式:從消防隊獲取。
(2)決定型:單位有擴建、改建項目的,需要重新向消防隊窗口申請,重新提交材料。
擴展數據
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核發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未備案抽查的建築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處於完好有效狀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6、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7.外門窗上是否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青州市政府-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