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第三十三條對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及時采取復印、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相關機構進行鑒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該條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壹部分,即證據保全、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假冒商標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只涉及煙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處罰決定。如果涉及假煙或者非法經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