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在經濟管理活動中保證資產安全完整和會計數據真實可靠的直接責任。但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在經濟監督活動中更高層次的責任,是為了揭露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因為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按照規範進行審計,會計責任的危險性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因此,當會計報表出現問題時,我們應該更嚴格地追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和作為高級監督活動的審計責任。
(2)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明確會計報表項目的存在和發生、完整、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配、表達和披露;審計責任包括: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擬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會計報表的整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值、分類、交易封閉性和報表披露的公允性進行評價和判斷。可見,審計責任主要是評價被審計單位履行會計責任的情況。
(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承擔者不同。會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企業管理當局、主要負責人和企業主管人員、會計人員及相關人員。審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合夥人,三者有明顯的區別。
(4)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問責不同。有權追究會計責任的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檔案、司法部門;有權追究審計責任的部門包括: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門及相關部門、企業其他利益相關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