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計劃、接收、儲存、倉儲管理、庫存、報廢等。
2、接種單位從事疫苗接收、驗收、儲存、維護、保管、運輸等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疫苗入庫管理:先短期效應,後長期效應,先進先出。
日月明,賬實相符。
國家對疫苗實行全程電子追溯系統(輸入系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和接種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國家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提供追溯信息。
4.疫苗的儲存
疫苗應按品種和批號儲存。
按順序擺放,疫苗與盒壁之間要有1 ~ 2 cm的空隙,按產品名稱和有效期擺放。
卡介苗要有醒目的標誌。
冰箱門上的架子禁止存放疫苗。存放疫苗的冰箱內不允許存放其他物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和記錄,定期報告包裝無法辨認、超過有效期、不符合儲存溫度要求的疫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單位應當遵守疫苗儲存和運輸的管理規範,確保疫苗質量。
疫苗在整個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處於規定的溫度環境中,冷鏈儲存和運輸應符合要求,並定期監測和記錄溫度。
疫苗儲存、運輸的管理規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建立疫苗定期檢驗制度,對包裝無法辨認、儲存溫度不合格、超過有效期的疫苗,應當采取隔離儲存、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處置記錄應當在疫苗有效期滿後保存不少於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