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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精神疾病的規定

新婚姻法(也就是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不能離婚,沒有這個規定。婚前隱瞞病情,婚後未能痊愈者,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還是比較好的。因為精神疾病,確實長期無法治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無法維持。另壹方、親屬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人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即可準予離婚。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另壹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方式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安置。

經治療後,各種精神疾病的精神癥狀得到緩解,療效鞏固。妳可以戀愛和結婚,但妳必須註意:

1,如果雙方都患有精神疾病,即使治療效果好,但發病仍與遺傳因素密切相關,婚後不能生育。

2.如果壹方有精神疾病,最好不要找有陽性家族史的人結婚,因為這樣會增加精神疾病的遺傳概率。

3.精神病人在婚後壹定時間內應按照醫生的要求進行治療,以鞏固療效。不要以為婚姻可以“幸福”,心理疾病就好了。如果這樣,不僅不利於鞏固治療,反而增加了復發的幾率。

4.病情完全康復,療效鞏固的患者,在戀愛結婚的時候,應該告訴對方自己有精神病。不要隱瞞他們的病情,他們也不能互相欺騙。這不僅不道德,而且壹旦真相暴露,會影響他們的愛情,對患者本身也是壹種打擊,甚至誘發病情復發。

綜上,國家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精神病人不結婚為宜。治療緩解後結婚的,從優生優育開始,最好不要孩子,對家庭和社會都有好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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