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檢察業務:負責對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時限的監督;辦理罪犯再次犯罪的案件;
負責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1,檢察監督:負責監督同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和決定;負責巡視風、紀、監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察監督相關政策。
2.信訪:負責受理向本級人民檢察院的投訴和來信來訪;承辦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3.案件管理:負責案件的統壹受理和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和案件信息公開;統壹組織辦案質量評估、業務評估和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機關崗位檢察官辦案考評,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管理檢察機關統壹業務應用系統;組織和指導人民監督員的工作,負責本級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刑事檢察職能
1.審查逮捕。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對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2.公訴。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
3.刑事訴訟監督。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執行監督。監督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提交、審理、裁定、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監督強制醫療執行活動的合法性。
5.起訴投訴。審查監督妨礙辯護人、代理人訴訟權利的申訴;審查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如有錯誤,監督糾正;辦理刑事賠償和司法救助案件。
6.調查權。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時,發現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只有刑訴法修改後才能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