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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撤回起訴?

申請撤回起訴的方法如下:

1.壹審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如果發現是無辜的,允許撤訴。如果有罪,是不允許撤訴的。如果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可以再次起訴;

2.自訴人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庭應當裁定解除自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撤訴,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4.上訴人在上訴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予以復核。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5.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無罪判決為有罪或者輕罪重判的,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申請回避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是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行使處罰權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符合要求,案件將被裁定撤回。如果申請不符合要求,將裁定駁回申請,案件將繼續審理。無論是否允許撤訴,都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

綜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並提交相應材料,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可以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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