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3.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書交付協作地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配合請求的,只要法定手續完備,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百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主管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得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第三百三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或者拘傳時,被執行人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或者拘傳犯罪嫌疑人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合作辦案通知書、工作證明,與合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合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四十條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書交付協作地公安機關。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協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受委托的公安機關。受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並及時帶至法庭,帶至法庭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三百四十壹條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犯罪經歷進行調查的,調查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將調查結果通知請求調查的公安機關;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15日內將調查結果通知請求調查的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並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