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依法登記結婚後,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給予20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產假的工資計算如下:
1.職工婚假期間,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在婚假期間的工資按照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2.用人單位為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工資標準應為月工資標準。
綜上,我國法定節假日都是在規定時間內,要求用人單位給員工帶薪休假。但是,如果不休假,可以按時發加班費。
法律依據: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旅遊假請假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公民依法登記結婚後,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60天產假,男方增加20天護理假。
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享受不少於十天的育兒假。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據當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工資不受影響。
公民做計劃生育手術,按國家規定休假,工資待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