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必要簡單講壹下德國普通法和壹般法的形成,然後再講壹下所謂的彭德爾頓法。
從中世紀末期開始,德國在遵循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壹部適用於整個德國的法律,稱為Gemeines Recht。普通法的對立面是地方特別法。起初,普通法只是處於補充法的地位。在普通法中,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私法占主要部分。因為這部分主要來源於《國法大全》中的Pandectae,所以普通法中的私法部分也被稱為Pandekton。1495年,德國建立帝國最高法院Reichskammeryericht。法院的法官根據普通法審判案件,因此構成彭德爾頓內容的羅馬法在德國獲得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種情況在15年底的北德和16的南德完成。
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狀態,德國各州從17世紀末開始編纂法典,主要目的是統壹存在於各州的地方法和普通法。法典編纂的結果就是上面提到的各種法典,命名為“Allgemeine”,表明它們是國家執行的“通用”法律。
在法典編纂的過程中,民法理論也得到了極大的完善,民法學者的數量與日俱增,這種理論已經形成了壹般法。因為這種法律主要是私法,主要是羅馬法和德國固有法結合的產物。在17世紀,它被稱為“Vsus modernus Pandectarum”。後來隨著理論和判例的積累,這種研究也越來越成熟。這時,在德國的法學研究中,自然法學派走向了歷史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產生了“Pandektenwissenschaft”或“Pandekton學派”[8]。彭德爾頓定律的集大成者是壹位著名的學者,名叫貝魯哈德·溫德沙伊德(1817-1892),其代表作是《Lehrbuch des Pandenktontechnologies》,共3卷,第壹版出版於65438+。
彭德爾頓法是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德國民法(理論匯編)。在這個學派中,有壹些來自德國的卓有成就的民法學者。
起草德國民法典初稿的委員會,以溫莎為主席,花了13年起草了德國民法典初稿。初稿是彭德爾頓法學的產物。雖然後來修改了初稿,但《德國民法典》是在彭德爾頓定律的基礎上完成的,這壹點沒有改變。《德國民法典》的編纂、結構、概念和語言完全是彭德爾頓法學的結晶。比如德國民法典分編和設置“總則”系列,就是接受彭德爾頓定律的方法[9]。壹位德國法學家海因茨·蒂布納關於德國民法典與彭德爾頓法理學的關系說得很好:“從根本上說,這部法典編纂工作(指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出臺)是沿襲羅馬法《學說集》(6世紀)的產物,同時也帶來了學說集的利與弊,……”[65438+]
總之,《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基於以上兩個方面。要想深入研究《德國民法典》,就要從這兩個方面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