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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說電動車不用交罰款。

對電動車罰款的交警表示不用交,原因如下:

1,罰款金額小,交警可能會選擇口頭警告,而不是實際罰款;

2.交警在現場判斷情況後,可能認為違法行為不嚴重,決定不予處罰;

3.交警可能認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規則的誤解不是故意的,所以選擇教育而不是處罰;

4.可以是行政執法中交警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決定,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電動車非法處理:

1.違章記錄的核實:交警在處理違章時,首先會核實違章記錄是否準確;

2.違規性質:根據違規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處罰;

3.處理違規行為的程序:處理違規行為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如告知違規事實、聽取當事人陳述等;

4.違規者的情況:考慮違規者是否初犯,態度是否良好;

5.法律法規的變化:有時法律法規的更新可能會影響違規的處理方式;

6.執法人員的判斷: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執法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處罰。

綜上所述,電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可能不需要繳納罰款,這可能是由於罰款金額較小、違章輕微、駕駛員無意誤解,也可能是交警根據現場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選擇口頭警告或教育代替處罰,從而實現更加靈活、人性化的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的;(二)批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機動車上噴塗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標誌圖案的;(三)對不符合駕駛證條件、考試不合格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維修店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七)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九)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十壹)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號牌的;(十二)不執行應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機動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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