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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開墾荒地管理規定

兵團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開發國有荒地;適合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為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用地。國有荒地開發實行有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開發國有荒地的單位和個人,經師(市)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申請有償續期。

團場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國有荒地開發申請後,應當做好荒地開發用地審批的初審工作,核實已開發荒地的權屬、地類、範圍和面積,審查核對用地依據和開發方案。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組織材料報批,填寫《兵團國有荒地開發報告書》(由兵團國土資源局另行制定),簽署意見後向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兵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需要上報兵團、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的開發土地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連同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報兵團審批。

開發國有荒地應遵循哪些原則?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科學、合法、適度的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2.充分開展科學論證評估,堅持以水定地原則,節水增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鹽漬化;

3.堅持因地制宜、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林則林、宜草則草與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相統壹。

4.妥善處理農林牧生產關系,實行農林牧結合,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兵團國有荒地開發審批管理條例

第壹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國有荒地,規範兵團國有荒地開發審批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兵團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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