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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司法解釋的適用

法律分析:在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根據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適用民法典,並列明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和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時,可以不參照時效規定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法院執行《民法》全國會議紀要。

第二條做好把握民法典與相關司法解釋銜接適用的準備: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制度理念貫徹到執行的各個環節,全面準確適用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特別是準確把握民法典實施後新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會議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廢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審判工作法律〉的決定》等7部新制定的司法解釋。以及其他5個修改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從而在審判中準確把握民法典適用的時效,既彰顯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背離當事人基於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預期,確保法律適用的統壹。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五條正確適用時間效力規定,妥善處理新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銜接。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包括依據《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六十條廢止的法律、依據廢止決定和相關規範性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修改決定中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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