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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善意與惡意的認定

法律分析:善意接受還是惡意接受,是指是否知道沒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接受。善意是指受益人不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否則就是惡意。要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不知道,也不是惡意。在具體判斷受贈人是否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時,王澤鑒先生認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的判斷,知道受贈人缺乏維護利益的合法依據就足夠了,不需要真正了解整個法律關系。當接收人是法人的機關時,該機關的知情是法人的知情,委托代理人的知情是本人的知情。當法定代理人參與不當得利過程時,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知道沒有法定事由,應取決於法定代理人是否知道。但如何判斷法定代表人在不參與的情況下是否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能力認定特定不當得利的,是否知道沒有法定事由,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來判斷。另壹方面,認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即善意接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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