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新《勞動法》中關於癌癥患者醫療期的規定

新《勞動法》中關於癌癥患者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者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的,應當辭去工作,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詳情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笑文化怎麽了?
  • 下一篇: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哪些專業技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