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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的車輛折舊補償

交通事故中車輛折舊賠償應由肇事者支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損壞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確定,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壹般情況下,折舊損失的多少與購買時間、價格、修理零件和修理費用有關。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明確我國現行法律以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依據,實行全額賠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其次,車輛折舊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損壞的車輛往往需要修理。壹般認為,車輛修好後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已經得到賠償,不需要賠償車輛的折舊損失。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尤其是嚴重的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雖然已經修復,但很難完全恢復其事故前的性能,車輛的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中,車輛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低於同條件但未發生事故的車輛,因此車輛貶值損失實際存在。

再次,車輛折舊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事實上,由於車輛折舊損失屬於“無形損失”,所以往往被忽視,甚至被認為是間接損失。車輛折舊損失實際上是壹種直接的財產損失,是由於交通事故中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而造成的。不能因為損失是無形的,就認為是間接損失。

最後,車輛折舊損失的確定。並不是所有的事故車輛都有折舊損失,比如車輛擦碰,不重要的零部件損壞,都可以維修或更換,實現對受害者權益的全額賠償。只有車輛損壞到壹定程度,才能確定受損車輛存在折舊損失。而且車輛折舊損失的多少是專業問題,不應該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車齡和損壞情況作出結論,以評估結論確定折舊損失金額。

車輛買賣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機動車售出後,應當到車管所辦理車主即車主登記。但現實中,部分車輛並未辦理變更登記,甚至多次易手後也未辦理過戶手續,並不缺人。這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司機和新車主能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不大。壹旦這些人無力承擔巨額賠償,就會牽扯到原車主。被害人請求機動車駕駛證上登記的原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應當將原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和車主成為連帶責任義務人,車輛出售後不存在所有權轉移。實際上有法定所有人和事實所有人。註冊車主是否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仍有爭議。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現車輛折舊的問題,可以根據相關情況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要求,壹般都能順利拿到折舊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4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第1213條_ _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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