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類似於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犯罪過了法定期限,就不起訴了。雖然該罪可罰,但若幹年後再罰該罪意義不大。
2.刑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的規定不同,從30年到3個月不等。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起訴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4.法院根據證據作出相應判決,判決後將犯人移交有關部門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過了追訴期,壹般情況下不會追究,也不會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