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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對男性的保護

新民法典對男性的保護;

1.夫妻同壹債務需要雙方確認,避免壹方“負債”。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另外,事後償還=事後追認,所以只要妳替對方償還了未知債務,即使妳不知道,也意味著妳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需要壹起償還。

2.離婚財產分割以無過錯方為主。過去,如果壹方出軌,即使另壹方為家庭付出了很多,也很難要求賠償,更不用說分割財產。2021民法典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間接增加了婚姻過錯成本,為婚姻中處於弱勢壹方的女性提供了壹定的保護。

3.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離婚案件,應由雙方所在部隊的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的,由軍隊政治機關提出意見,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1)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

(2)軍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良好,非軍人壹方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非軍人壹方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不允許通過調解或判決離婚;

(三)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或者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不能繼續維持婚姻的,調解和解無效,應通過軍人所屬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對軍人做思想工作,通過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其他法律對男性權益的保護

1,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承擔更多義務”並不僅僅指全職太太,壹方工作、照顧家庭和孩子,而另壹方忽視家庭,即“喪偶婚姻”也屬於這種情況。

2、彩禮

(1)婚姻法規定了戀愛前的彩禮。

戀愛中送的東西壹般都歸類為禮物,不能要求對方歸還。

(2)婚姻法對彩禮返還數額的規定。

兩人在壹起後沒有登記結婚,要看雙方的過錯和生活時間的長短來決定返還多少比例的彩禮。

(3)婚姻法關於男方給女方婚宴彩禮的規定。

如果女方邀請的客人婚禮費用都是男方出的,這樣的費用是不能返還的,因為不是真金白銀的實物。

(4)“禁止包辦婚姻,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關於彩禮的返還,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請求的,壹般是不返還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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